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失孤原型案维持原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6个相关介绍失孤原型案维持原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是的,找到孩子了。
2021年6月,在公安部组织的集中比对会战期间发现线索,山东、河南、山西等地公安机关密切协作,成功找回郭新振,并顺线侦查,抓获了当年拐卖郭新振的一男一女2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查清了案件事实。
郭找孩子那么多年 多次帮别人找到孩子,终于也找到了自己的孩子,希望他们一家人以后都可以开心。
2015年,一部讲述父亲骑摩托历尽艰辛寻找被拐儿子十五年的“打拐”题材电影《失孤》,终于在六年后迎来了续集:电影的原型父亲郭刚堂在各方努力下找回了自己失散近20年的儿子。7月13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电影《失孤》中被拐儿童原型郭新振已被找回,郭新振赴山东聊城认亲,一家人终于团聚,相拥泪流。
与亲情有关的故事,总是容易触及人们内心柔软的地方。现实中的圆满结局弥补了电影结尾的遗憾,网友们纷纷涌入豆瓣给电影《失孤》评分区留言句句触动人心的温暖话语,“听到电影原型的孩子找到了,算是圆梦了!”“二刷,很早以前就看过,现在来补一个打分!”“希望天下无拐,每个失散的家庭都能早日团聚!”最好的剧本来自现实,这部取材自真实事件的电影总算迎来不错的结局,或许这才是《失孤》最好的续集。
主人公原型叫郭刚堂,山东聊城人,电影“失孤”中刘德华扮演角色“雷泽宽”的人物原型。
1997年9月21日,山东省聊城市的一个农村,郭郭刚堂丢失儿子,为了寻子,20年来他独自一人骑摩托车,跋涉50多万公里,走遍了全中国每一个角落,寻找他丢失的孩子,也帮助了很多失亲家庭幸福团聚的故事。
是真实的
影片改编自真实的社会新闻。拍这部电影的想法缘起于2010年,那一年是网络打拐元年。“当时有一则新闻,湖北人彭高峰的儿子彭文乐在被拐三年后,由于一个同村大学生发在网上的信息而获救,我就是从那个案子开始关注打拐问题的。”为了写故事,彭三源四处采访,见过很多长大后寻亲的被拐儿童,也见过很多寻找被拐儿女的家长,跟随过找到家的被拐儿童认亲。“当你听到一个寻子26年未果的母亲半夜痛哭,丢了21年的儿子跟亲生父母抱在一起号啕,你就知道这是一件非做不可的事情。”
故事内容都是真实事件改编的,男主人公郭刚唐,1997年9月21日,郭刚堂两岁幼子郭振被抱走。此后十几年,郭刚堂骑摩托车找遍全国除新疆、西藏外的所有省份,行程逾40万公里,报废10辆摩托车。他说:“只有在路上,才觉得对得起儿子,后来经过公安部的不懈努力下找到他儿子
在电影《失孤》中,刘德华饰演了一个骑摩托车寻找被拐儿子的父亲雷泽宽,这是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故事主人公原型是来自山东聊城的郭刚堂,一位骑坏了十几辆摩托车,几乎跑遍了全中国,跋涉40万公里长征的父亲。
失孤最后孩子没有找到
在电影《失孤》中,刘德华饰演的角色雷泽宽并没有找到自己的孩子。电影的结局中,雷泽宽继续踏上寻子之路,虽然没有儿子的消息,但他并没有因此放弃。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电影的原型郭刚堂已经找到了自己的孩子。
1 不清楚,需要了解具体情况。
2 如果孤儿被领养或者被寄养在别处,那么找到孩子的机会较小。
如果孤儿被收养到了有记录并可追踪的领养机构或者组织,那么找到孩子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3 需要寻找失孤机构或者相关信息,发布失孤信息,积极联系可能知情的人士,以及向当地警方寻求帮助等措施,来尽可能找到失孤儿童。
同时,建立健全失孤预防和保护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
1 找到了2 因为在努力搜寻和寻找孩子的过程中,可能会得到相关线索或者其他人的帮助,从而顺利找到失踪的孩子。
3 当然,这也要看具体情况而定,有时候找到孩子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但只要我们不放弃努力,总会有找到孩子的机会。
当这种犯罪行为在诸多层面引发了极强烈的关注度的时候,可以认为“拐卖”在某种程度上确实是超越了“谋杀”的犯罪行为。
很明显,像这种说法已经脱离了法律关于犯罪行为本身危害性的探讨。很难定性这种说法的对错,但客观的来说,有预谋的剥夺一个人(或者数个人)的生命,这是最令人难以饶恕的犯罪行为。毕竟对我们每个人而言,最重要的是自己的生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法律规定来看,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并没有明显轻于故意杀人罪,甚至故意杀人罪还存在判处三到五年有期徒刑的可能性,而拐卖妇女、儿童的最低量刑是五年以上。而且,触犯这两种罪名都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也就是说,从我国犯罪打击的角度来看,对两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都是极其严格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并不轻。那为什么大家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此深恶痛绝呢?甚至谈之色变呢!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法律人眼中人性是本恶的,法律人探讨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时所考虑的主要是客观危害性,而不参考道德评价。单纯的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应该不会比剥夺别人的生命更具危害性,除非这种行为在客观上引发或者兼容了其他犯罪行为。但在普通大众心目中,他们愿意相信人心是善良的,他们考虑的危害性除了客观危害,更有主观色彩。这是无可厚非的,毕竟拐卖一个孩子,坏掉的可能不止一个家庭,尤其是但在独生子家庭占据了大多数的情况下,拐卖掉一个家庭的孩子,对这个家庭的打击是毁灭性的。法律人也并非没有考虑到这些,这也是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并不轻的主要原因。但在法律人的世界里,每个人都应该是理性、谨慎的,这与良心无关,而是客观、理性看待事物的结果。
在老百姓眼里,杀人罪虽然罪恶滔天,但未必会牵涉到自己。拐卖妇女、儿童罪看似远在天边,但想想自己身边的亲人、爱人、朋友,被拐卖的风险实际上远大于被谋杀。故意杀人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最大区别在故意犯罪的有无差别性。所谓的有无差别,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时,罪犯对侵害对象有无选择。故意杀人罪在多数场合下是由于矛盾激发而产生的,犯罪分子并不会无缘无故去杀害受害人,因此在大众的潜意识里这不是一件会主动找上门的事。但拐卖、妇女儿童罪则正好相反,被拐卖儿童的父母与拐卖者之间往往无无仇无怨,所以这种无差别的犯罪更令普通人没法接受。就像是明枪易躲与暗箭难防,由于无法预期,多数人都会对后者更加厌恶和恐惧。
但时至今日,拐卖妇女、儿童,尤其是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如此之多,这又不得不令我们每个人,尤其是国家政府反思了。
于国家而言,立法需要考量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意志的简单体现就是多数老百姓的观点,但就拐卖妇女儿童罪而言,该罪的惩罚力度和实际效果显然没能让大多数人满意。于政府机关和司法机关而言,拐卖妇女儿童的现象屡禁不止,这当中究竟是教育的失败,还是在宣传普法方面存在着巨大落差呢!与我们个人而言,当你在网络上痛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同时,又能否做到在遇到“被拐卖妇、女儿童时”仗义出手呢?又或者,当你与爱人由于不孕不育无法享受天伦之乐时,你是否能遏制住自己内心欲望呢?
当一种犯罪行为在诸多层面引发了极强烈的关注度的时候,它已经不单是一种犯罪行为了!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失孤原型案维持原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失孤原型案维持原判的6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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