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司机接电话撞死老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司机接电话撞死老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二十几万。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行为人撞死70岁的老人全责的需要赔偿被侵权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以及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的,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在20年的基础上减少)。
如果电瓶车全责的话,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的50%左右,被抚养人生活费通常情况下,会没有另外算上丧葬费,电瓶车一方,大约需要赔偿43万左右,如果死者本人有责任,那么按照责任比例计算,老人次要责任,电瓶车一方赔偿30万左右,老人同时责任,电瓶车一方22万左右,老人主要责任,电瓶车预防赔偿18万左右。
我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已经有二十多年,我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这件事情其实是非常简单的。简单的原因在于,公交车发生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是由公交公司来具体有专人负责的。
这里所指的负责主要是专人来协调处理的。因为公交公司对所有的公交车辆已经购买了强制性和高额的商业三者险。
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理赔顺序。
公交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公交车公司会有专门的安全人员来负责交通事故的理赔。交警队下发完责任认定书之后。
公交驾驶员个人是不需要承担赔偿的。
公交驾驶员为什么不需要承担赔偿?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当中,公交车司机是为公交公司服务的,也是为公交公司来创造利润的。真正的受益人是公交公司。
根据侵权法,驾驶员是侵权行为人,公交公司是侵权人。
侵权人是要向被侵权人进行赔偿的,侵权行为人是不需要赔偿的。
举个简单的小例子,我们就能理解的更清楚。
幼儿园两个小朋友打架,如果造成了损失,需要由父母来承担的。
两个小朋友就是侵权行为人,而家长是侵权人。
驾驶员会承担刑事责任吗?
驾驶员,如果在交通事故中承担的是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话,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刚才谈论的是侵权法中的范围。主要是在民事赔偿上应该是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交通法的范围之内,驾驶员是这起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行为人,是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交公司是专业的运营公司,在整个的运营过程中是非常注重安全的。根据数字统计来说,公交公司的驾驶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很少。
谅解书的注意事项。
在死亡的交通事故当中,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员承担了主要以上责任,我们就不得不提到谅解书这个概念。
谅解书是死者的家属给机动车驾驶人员所写的一个法律文书。这个法律文书在证据方面主要体现在,死者家属已经原谅了驾驶人员的过错行为。在法院进行刑事判决的时候,法院可以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员给死者家属造成的痛苦已经降到了极低。法院在刑事判决的时候可以对驾驶员判处缓刑。
在交通事故的赔偿当中,有一个叫精神赔偿。如果死者的家属与机动车的驾驶人员为了达成谅解书,机动机动车的驾驶人员已经支付了精神赔偿。死者家属将不能在保险公司赔偿的时候再次提出这项要求。
我的个人建议。
在这个问题当中,我们主要要明白一个概念,就是侵权人和侵权行为人。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司机在给单位开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司机只是侵权行为人,单位才是侵权人。
在一些公司或者单位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不是由司机来赔钱的,而是由单位或者公司来进行赔钱。
如果你开了一个公司,雇了一个司机,你要做的首要的任务就是给自己的公司车辆购买高额的商业三者险。因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之后还有剩余的话,将会由你的公司来承担。
以上就是我对这件事情的个人看法,如有不妥之处,还希望大家在评论区留言,谢谢。
依我之见一一
公交驾驶员工作中撞死路人的责任承担分配如下:一,刑事责任,既然公交車即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司机就必须遵守《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如果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并经交通事故责任科学技术鉴定肇事司机负主要责任或全责,根据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死亡一人…并负主责或全责的,应立案。那么,公交车司机因违反《道路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罪责只能由公交车司机个人承担。二,民事赔偿责任,基于公交车司机违法驾车致人死亡依法应当对死者进行死亡赔偿金等费用的民事赔偿,表面上看是司机开车撞死的人,理应由司机个人赔偿。但是,本案中司机所驾公交车在马路上行驶是司机在工作,也就是说司机驾车的行为是履行公交车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和劳动单位职工根据工作安排在工作过程发生侵权责任事故的,公司或用人单位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三,保险公司责任,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我国机动车须按规定购买道路事故赔偿的"交强险",一旦机动车发生交通责任事故需赔偿的,先行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额的范围内赔偿,超出部分应由公交公司赔偿。因此,此案保险公司应先按规定对死者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再由公交公司赔偿。
结论:本案公交车司机承担交通肇事犯罪的刑事责任,公交公司承担该案的民事赔偿责任,而公交车辆公交公司已购买"交强险",其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赔付,超出部分再由公交公司赔偿。
要看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赔偿责任
公交驾驶员,把对社会不满的情绪,在工作中利用驾驶公交车之机,把公交车故意开进人堆,压死多人。公交车驾驶员,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公交驾驶员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么严重的刑事案件,发生在公交公司,给公交公司敲了警钟。公交驾驶员手握方向盘,事关人命关天。公交驾驶员必须在政治上可靠,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乘客的生命时刻放在心上。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对驾驶员进行严格政治审查,及时发现危险苗头,切实採取果断措施,绝不能让犯罪分子阴谋得逞。
公交车驾驶员冬季在北方开着公交车到站己经停车,由于路面结冰光滑,煞车的惯性与前面停着的公交车追尾,将经过的乘客挤死。
此撞死人的事故发生后,司机及时挂电话122报告了事故发生经过,又向公交公司汇报。公交公司负责安全的人员,立即赶到了现场。等待处理事故大队的交警,交警对事故现场拍照后,交警联系死者家属处理后事,交警询问当班司机,找到目击者作证。公交车由替班驾驶员上岗,正常运行。
公安交管部门制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下车乘客过横道没走斑马线,欲在车流中穿行,当走到公交车后面时,后面公交车把她夹在中间而死,违反行人过街的规定,应负主要责任,自负70%。后车驾驶员虽然煞闸停车,但疏忽路面光滑会有向前滑行的惯性,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不够,应负次要责任。
因公交车驾驶员是职务行为,30%的赔偿责任,由公交公司承担。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二条(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例虽然死亡1人,但公交驾驶员不是"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而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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