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没交物业费被公示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没交物业费被公示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业主如果长期不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可以有权在小区内公示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法律措施让业主缴纳物业费。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缴费义务,如果物业的服务不好,业主可以与物业协商,但是不能长期欠缴物业费,这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措施。
有权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缴纳。
是的,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收费公示是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制度之一,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公示的内容应当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电话等。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至少公示一次物业服务收支情况。
是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让业主能够清楚了解物业费的支出情况。这样可以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当然可以看,根据我国家的物业管理条例,这些收费项目都是需要向业主公示的,而且物业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示这些结果给业主看,而不是业主想知道时去问,这是一种依法主动公开的行为,如果物业没有公开,业主可以要求其在小区内公示栏进行按期公示。
物业公司不按真实数据公示公共收益,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即使物业公司未按照真实数据公示公共收益,业主也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业主如果对物业公司的公示行为不满,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并要求返还属于业主应得的公共收益部分。如果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应当通过正当程序向小区业主委员会反映情况,或者依法解聘原物业公司,重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而不是通过拒交物业费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拒交物业费属于违约行为,可能会导致业主无法享受到相应的物业服务,并且在某些情况下,物业公司可能会采取法律行动追讨物业费12。
我们是长沙谷山庭苑小区,至今仍是前期物业合同的湖南兴文物业公司,自接手小区以来只公示了2016年和2017年的收入和支出,且有收入漏项的事实,最终的总收入小于总支出,每年的收支公示不超过一张4A纸,结果都是亏损几十万,其余年度从未公示过。
没有,物业公司也不会主动公布的。曾经有一家物业公司拒不公布车位收入和广告收入,也不签相关合同,小区业委会在征求业主意见后公开招标新物业公司,结果物业公司把业委会解散了。
这类问题,总是被频繁的,反复的问,说明一方面,大多数物业公司做的不到位;
而另一方面,业主一方的法制意识有了较大的提高,至少明白了哪些是物业公司应该做的。
《民法典》,整合了之前的多部物业专项法规以及原《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人的信息公开内容作了更为全面的完善。
在法典的第943条中,明确了物业公司的信息公示义务,即: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这个法条最大的意义在于,它赋予了业主一方的“法定知情权”。
现在的问题在于:法条和规定是有了,如何让它切实的在实际中得到“贯彻执行”;就是所谓的,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如何做到“有法必依”;当物业公司拒不履行这个义务时,如何“执法必严”,甚至“违法必究”,这才是关键。
法典作为如此重大的一部法律,不可能说的那么详细;就是说,如果物业没有依法及时公示的话,该怎么办?由谁来监督执行,由哪个部门来查处纠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呢?
这就需要各个地方,在地方性立法中进一步明确责任和惩戒力度,目前来看,某些地方性法规还是已经做到了:
以江苏、河南两个省份为例,均在其省物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
如果物业公司未及时按相关要求公示,诸如你这个问题中的“物业费收支和其他广告收入车位收入(公共收益)”等等,那么先由当地物价部门或物业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整改的,就罚款一至五万元不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没交物业费被公示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没交物业费被公示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